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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下称:该条例)于2024年5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的里程碑,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目标、监管框架、交易主体、服务机构、交易标的、交易机制、交易模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例自2019年4月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始,历经了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修改、纳入立法计划等不同阶段,历时5年,以贯彻国家低碳发展战略为核心,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的高度凝聚了监管部门以及市场参与者等利益攸关各方的最大共识。

一、该条例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监管及市场参与者的不同角色,搭建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架构

中央及地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包括:生态环境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是碳排放权交易的核心监管部门。其中,生态环境部主责的部分事项,包括:1、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第十六条),2、针对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及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碳排放权信用记录制度并与现有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打通(第二十七条),以及3、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全过程(包括:分配、清缴以及排放情况等)监管(第十六条)等显著提升了碳排放权交易监管的“威慑力”。同时,该条例明确了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的审核将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负责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参与者主要包括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注册登记机构以及交易机构。其中,重点排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的角色值得关注。重点排放单位的关键义务是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同时有权出售盈余的碳排放配额(第十四条)。就技术服务机构而言,需要建立内控制度、加强内控建设和员工培训,谨慎处理利益冲突,包括:1、同一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接受重点排放单位委托)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接受监管机构委托)技术审核业务(第十三条);2、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第七条)。注册登记机构以及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亦须避免上述利益冲突。但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有权以机构名义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该条例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机制和交易模式,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商业模式的不断丰富奠定了基础

该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1、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制定;2、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实行以政府计划为基础的“配额制”,希望通过免费分配的方式促进市场快速发展

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具体方式,包括:1、“协议转让”,2、“单向竞价”,或者3、“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我们理解,此项规定排除了碳排放权的“期货”交易方式,但并未明确禁止对碳排放权的场外“远期”交易。

三、该条例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参与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说明,碳排放权交易的“强合规”时代来临

该条例细致规定了各市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的行政责任,处罚方式从“责令整改”延伸至“责令停产整治”处罚对象不仅包括机构还包括直接责任人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方式和程度的不同从人民币2万元起至人民币500万元不等。此外,该条例还前瞻性的规定了“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及“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责任,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打下了合规基础。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该条例的具体落实值得关注。后附该条例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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